浅谈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的理解与适用②
2024年0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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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引起笔者对于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关注,让我们先回顾一下这个案例。
A公司作为发包方,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承包方B公司,B公司将案涉工程中的钢结构工程承包给C公司,C公司将其中的劳务分包给了D,现在D起诉,要求A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当然,该案件最终法院认定,D并非为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无权向A公司主张工程价款。
但是,这也引起了另一个方面的思考,如果D被法院认定为是实际施工人,那么D就可以直接向A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了吗?
最早对于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规定,要追溯到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5年建工解释),在该司法解释的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但是,在多层违法分包、多层转包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是否依旧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在此,我们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2021)渝0156民初2773号
2012年10月12日,畅安公司与交通工程公司签订《武隆县曹家剑桥抢险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畅安公司将武隆区曹家剑桥抢险工程发包给交通工程公司施工。2012年10月17日,交通工程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邹明礼。后邹明礼又与刘晓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案涉工程竣工交付后,刘晓梅要求邹明礼支付工程款,并且要求畅安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承担支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5年建工解释系基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工人权益的目的,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虽然上述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多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但也未排除对多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的适用。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多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也涉及农民工权利保护问题。因此,本条规定应当适用于多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因此,法院判决畅安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案例二(2023)最高法民申659号
2013年5月,发包方蜀信公司与安徽三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安徽三建公司。同年安徽三建公司将上述工程以内部承包方式转包给吕本廷,双方签订了《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后张学珍与吕本廷口头达成协议,将案涉项目部分工程转包给其施工。张学珍要求蜀信公司在欠付安徽三建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5年建工解释第26条,存在三方当事人,两层法律关系。但是本案存在四方当事人,三层法律关系,法院认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因此张学珍要求蜀信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可见,司法实务中,针对多层转包、多层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多次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价款,存在多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多次突破。采取这种观点的,认为在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规定不适用多层转包、多层违法分包的情况。此外,对于发包人而言,无论实际施工人是否向其主张相应的工程价款,也不会加重发包人的义务。从公平角度考虑,赋予实际施工人该项权利,有利于弥合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最大限度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利益。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可以多次突破。采取这种观点的,认为相关司法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仅包含两层法律关系,两层法律关系中涵盖主体仅限于建设单位、违法分包或转包单位和实际施工人三个主体。在多层法律关系、多个法律主体的情况下,不应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上述案例外,最高院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中认为,可以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对此,笔者采取第二种观点。合同相对性维系了基本的债法体系,也是民商事活动中应当普遍遵循的基本规则,因此,突破合同相对性也应当得到相应的限制,而多层违法分包、多层转包下,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属于连续突破合同相对性,更应当审慎处理。纵观有关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主体不明、突破对象不当扩张等,极易导致实际施工人权利滥用并且引发虚假诉讼。
此外,在实践中,一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通常而言只有一个发包人,但是可能存在多个实际施工人。若是多个实际施工人均通过诉讼保全其账户,极易影响发包人的正常施工,并且致使相关的现金流、舆论等受到影响,进而直接影响到发包人企业的稳定发展。
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裁判尺度,而两种观点也都具有相应的合理之处。但是不难发现,根据最新的司法案例,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被大多数法院认可,目前司法实践偏向于认定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规定的为单层转包、单层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