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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项目流产,承包人能否索赔?
 2024年04月23日 |阅读次数: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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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3月,J公司与A公司就某车灯项目开发进行协商,经过多轮线上邮件协商及线下会议,双方基本达成一致合作意向,对于项目内容、生产周期、价款明细等,双方均通过邮件进行了确认。


2020年4月15日,A公司向J公司发出《产品中标通知书》,确定J公司为T30项目产品的生产准备供应商。同日J公司盖章后将通知书发回A公司。


中标后,两公司通过微信群进行项目沟通交流,J公司多次要求A公司按照中标通知书的约定签订书面的技术协议和商务协议,A公司均怠于履行义务。然A公司仍要求J公司按邮件确认的内容履行开发工作。


2020年7月9日,A公司项目负责人X确认J公司提交的数据已经没有问题,均已经过优化。


2020年底,A公司项目负责人X告知该项目组已解散,主要成员均已离职。


后J公司委托本所律师代为起诉,向A公司主张图纸的设计费用和生产模具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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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


由于本案双方并没有订立书面的合同,因此需要明确合同关系、合同内容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状况以确定价款,据此,摩闻律师认为:


一、A公司项目负责人X在本案中系职务行为


本案双方的交易习惯是通过线上邮件往来为主,X以A公司工作邮箱与J公司工作人员多次磋商,邮箱中的标识清楚记载“A公司/X某某/电器部灯具工程师”,足以证明其代表了A公司,A公司虽然在庭审中对于X的职务职权闪烁其词,但是当庭确认X系其工作人员的身份,加之X在本案中的招投标内容和实际履行内容也属于A公司的经营范围,故以上完全可以认定X在本案中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相应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


二、合同已经成立


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J公司为项目的供应商,该行为属于承诺,双方的本约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成立后,J公司已经交付了相应的设计成果,且A公司未在合理的质量异议期中提出过任何异议,J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有取得相应款项的权利。


《民法典》第490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该条规定明确了在当事人欠缺形式要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履行的事实进行补正,从而使合同虽未签订但成立生效。本案中,J公司已经按照A公司要求的计划提交了CAD图纸设计和配光试验结果,故即使未签订正式合同,合同业已成立。


三、J公司工作内容对应的价款可以确定


对于价格的确定,双方协商一致的报价单中已经明确载明各部分设计内容的单价,和交付的成果可以一一对应,代理人已当场展示。因此该价款总额能够确定,系345800元。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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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依法支持了J公司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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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和建议


我国的企业合规之路道阻且长,现实中,即使企业自己想转变,也无法完全控制交易相对方,然而企业想要生存,就必须与各种各样的对象合作。往往为了拿下订单,即使看到了可能的风险,也不得不硬着头皮先合作下去。


这种情况下,加强自身风险的控制就显得十分重要,在本案中,如果当事人没有保存好全部的邮件沟通记录,无法明确区分完成的工作量和相对应的费用,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就难以得到支持。


当然,在诉讼过程中,律师的作用也不可忽视。在本案中,本所律师对案涉灯具技术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在庭审过程中,详细展示了交付图纸的具体内容以及其和各分项费用的对应关系,从数百张报价和图纸中抽丝剥茧,向法庭呈现了其中的脉络,使得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结果。


在此,摩闻律师提醒您,在交易过程中,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未能签订书面合同又必须进行交易,则尽可能在交易中保存全部的过程性材料,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争取到自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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