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净身出户”就能逃避企业债务吗?
2024年04月26日 |
阅读次数:770案情简介
李某诉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判决蒋某偿还货款100万元。该案执行后,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蒋某妻子吴某名下的房产及车辆。而吴某则以李某所诉欠款系蒋某个人债务、其与蒋某已离婚、房屋车辆系个人财产为由,于2023年9月20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解封。
李某得知二人的离婚财产约定后,认为蒋某是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亦于2023年11月4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蒋某与吴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部分的约定。经查,涉案房产车辆系蒋某与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二人于李某诉蒋某买卖合同案庭审后第二天即2022年11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财产部分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由蒋某负责偿还。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产车辆系蒋某与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归二人共同所有。蒋某在对李某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为逃避执行,与吴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得份额全部放弃,归吴某所有,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存在使李某的债权实现困难或不能实现的可能,对李某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李某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且其诉讼请求仅涉及二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并不涉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人身关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蒋某与吴某二人于2022年11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

律师评析
离婚协议中关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的约定具有人身属性,涉及财产和债权债务部分则具有财产属性,本质上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范畴,应受撤销权的制约。所以,当出现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以此来逃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要符合下列要件:
一、 债权人在债务人签订离婚协议处分财产之前已经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实施财产无偿处分行为时,债权人的债权尚未成立或已经消灭,则无偿处分行为不可能对债权人产生任何影响。
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明显不合理且该无偿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所谓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使债权人的债权有难以实现的危险,或者致使不能完全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明显不会影响其对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的,则不成立债权人的撤销权。
三、未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条款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且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蒋某所欠李某债务数额巨大,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蒋某通过与妻子吴某签署离婚协议的方式恶意处分财产,以此逃避执行,将使李某的债权难以实现。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通过恢复债务人蒋某原始财产状态的方式来确保债权人李某的利益得以实现。
律师建议
如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类似转移财产行为的,应积极行使撤销权,避免权益落空。夫妻一方经营企业的,也应尽早做好风险隔离,莫待官司缠身再投机取巧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