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解除合同,需缴纳多少案件受理费?
2024年0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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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时常会遇到解除合同的案件,或是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退款退货、索赔;或是仅要求解除合同。此类案件,法院要收多少案件受理费呢?比如,笔者目前在办的一起合同解除纠纷,合同总金额2300万元,我方诉请解除合同并退款500万元。如以合同总金额为标的,须缴纳案件受理费将近16万元;如以退款金额为标的,只需缴纳案件受理费不到5万元。不同收费方法,来去甚大。对于这个问题,各地法院的观点不一。

仅要求解除合同,不涉及其他诉讼请求的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收取案件受理费。比如北京高院在《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京高法发〔2014〕450号)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仅解除合同,并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应当按件收费,即收取50-100元案件受理费。最高法曾于2010年在《对8项网民意见建议的回复意见》中,指出:“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既请求解除合同,又提出返还钱款等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财产性诉求的
一种观点认为,应比较该诉求所涉金额与合同金额,择高收取案件受理费。同样是北京高院在上述450号文件中规定,“当事人在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同时,又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另一个观点则认为,只按该诉求所涉金额收取案件受理费。天津高院在《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发〔2014〕9号)中,则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以合同未履行金额加上其他诉讼请求额确定级别管辖。仅请求解除合同的,按非财产案件收费。同时有其他财产内容诉讼请求的,以其他诉讼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按财产案件收费”。
由此可见,如何收取解除合同纠纷的案件受理费,缺少统一的法律规定,实务操作各异。
相较而言,笔者更赞同上述最高法和天津高院的观点。
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权利人通过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至于解除权行使后可能发生的财产权利变化,如果当事人不向法院提出请求,则不必然发生。如何缴纳案件受理费,要区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与返还财产、承担违约责任等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合同未实际履行,解除合同不涉及财产返还或承担违约责任,例如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约定买方先预付20%卖方才发货,当买方始终未付款时,卖方要求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若仍按照合同的标的收费,相当于对未实际发生的部分收取案件受理费,混淆了“解除合同的诉请”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客观上不当增加了原告的诉讼门槛,也扩大了败诉方的负担,有所不妥。
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当事人一般会一并提出返还财产、承担违约责任等财产类请求。此时,按照天津高院的观点则可以根据财产请求的数额计算诉讼费。倘若当事人坚持仅要求解除合同,就须按合同总金额收取案件受理费,待其再起诉请求返还财产、承担违约责任等财产类请求时,又须按财产请求的标的金额缴费,显然属于重复收费,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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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解除合同和返还财产、承担违约责任等属于两类性质不同的诉讼请求,前者不涉及具体金额的争议,属于非财产类诉请,应按件收费;后者属于财产类诉请,应按照诉请金额缴费。最高法和天津高院正是基于此作出的相关规定。
此外,民事诉讼应当便民,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就应按照有利于诉讼当事人的原则解释法律法规,从低收取案件受理费,有利于普通大众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希望最高法能与相关部门协商沟通,完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统一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