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餐后返程途中遇事故,平台公司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06月10日 |
阅读次数:1000
龚某在外卖平台注册为骑手,通过APP与某信息公司建立劳务(非劳动)关系。某日中午,龚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送餐结束后行驶时,遇叶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龚某负全部责任,叶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叶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叶某遂将龚某、某信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
龚某辩称,事故实际发生时间为12时10分左右,其在送完当天最后一单准备返程到商圈处重新接单,发生事故后就下线了,并提交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截图,显示其报警时间为当天12时12分。
某信息公司辩称,龚某与该公司建立劳务关系,后台数据显示龚某最后一单送达时间为12点6分,且该单结束后龚某当天没有任何订单接单、配送的记录。故本次事故事发时间属于非提供劳务的自身时间范围内,即该事故非履行职务期间发生,与公司无关。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信息公司赔偿叶某17万元。

法院观点
本案龚某为某信息公司提供配送服务,双方对于配送订单量及服务时间并无明确约定,事故发生当日龚某最后一次订单送达时间为12时6分58秒,与事故发生时间12时10分相近,且当时接单平台仍处于上线状态,依据生活经验,此时仍属于午间餐饮外卖点单的高峰时段,基于配送工作的灵活性、特殊性,考虑到骑手在送餐后需要时间返回交通工具处,亦需要时间等待新订单,其送餐后原地不动等待不符合常理,龚某处于外卖送餐状态的可能性较大,故龚某在配送完成后至接单期间亦应视为其劳务期间的延续,应视为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故本案叶某损失应由某信息公司承担责任。
结语
“互联网+”产业发展迅速,催生了外卖配送、快递、网约车驾驶等新业态用工模式,为劳动者增加了大量灵活就业的机会。骑手与平台之间有全日制、派遣制、非全日制、劳务等多种模式。本案双方系劳务关系。
当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在认定其是否执行工作任务,进而确定承责主体时,应结合其工作随机性强,自主性强、工作时间地点灵活多变等特点,综合对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若认定骑手系因执行工作任务致损,应由用人单位承责(即使双方系劳务关系),但同时,骑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的,用人单位承责后可向其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