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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婚前出资购房,未约定产权归属,分手后如何处理?
 2024年04月08日 |阅读次数: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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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开放,已经收录案例3711个,分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涵盖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和执行五大主题。人民法院案例库和裁判文书网并驾齐驱,法治公开又上新台阶。这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


随手输入“婚约”关键词,检索出5个参考案例,排在第一的案例就是“姚某诉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7-2-012-001。浏览案例时,我发现文中两处不一致的内容,即王某父亲给姚某的转账时间,是2012年6月27日,还是2012年6月28日。案件事实叙述上的不一致激发了我的好奇,就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相关的裁判文书,认真学习后,引发几点思考,写成本文。不正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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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父亲给姚某转账时间的核实


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0342号民事判决书记载,“2012年6月27日,原告之父王普选向被告转账人民币150万元,该转账附言处备注为房款”。


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13910号民事判决书记载,“2012年6月27日,该卡收到了两笔汇款金额为100万元和150万元(此笔款项为原告之父王普选汇来的房款)”。


根据上述两份判决的记载,王某父亲给姚某转账150万元的时间为2012年6月27日,不是2012年6月28日。2012年6月28日是姚某给卖方转账的时间。故案例“基本案情”部分第17行中涉及王某父亲给姚某转账时间的表述,应修改为“2012年6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向全社会传递法治信息的窗口之一,不宜出现这样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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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此类纠纷的案由


一对恋爱男女,结婚之前,双方父母都出资,共同筹钱买房,是一种常态。我们身边也经常出现类似的场景。如果两人能修成正果,步入婚姻殿堂,一般不会出现什么纠纷。但若分手了,如不能友好协商,特别是各执一词的,难免会发生纠纷,甚至诉至法院。


我们作为执业律师,接到类似的案件,如何准确确定案由,是办好这类案件的关键,也将少走弯路。案由反映了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因此,选定了案由,基本也就选定了法律依据。


本案就特别具有借鉴意义,官司打了7年,每场官司都有律师代理,从基层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原告先按照所有权确权纠纷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再按照共有物分割纠纷提起诉讼,一审、二审都胜诉了,判决返还506万元。结果被最高法院按婚约财产纠纷改判了,返还350万元。煮熟的鸭子飞了,财产一下缩水1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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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婚约财产纠纷有什么样的特征,与物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又有什么区别?婚约作为一种民事习惯,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文化背景。按我国的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


解除婚约,不需经过法律程序,但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因而产生财产纠纷,甚至要诉诸法院。本案中,王某和姚某购买案涉房屋时处于恋爱期间,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房屋登记在姚某名下,双方对房屋归属没有明确约定。


如果王某和姚某就购买房屋签订有协议,约定了权利归属,即便分手后产生了争议,直接要求按照协议履行就好。婚约财产纠纷的特点有:一是具有恋爱关系的男女之间发生了财物往来,有时候还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二是发生财物往来的目的是为了结婚;三是财物往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就是民法典第10条及其最高院关于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彩礼的内容。


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从权利类别分,分为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和担保物权确认之诉。从物可否移动区分,分为不动产物权确认和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两类。


这类纠纷的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婚约财产纠纷明显不同。前者主体之间一般存在基础法律关系,比如合同关系,但后者主体间只有以结婚为目的的男女恋爱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据此发生财产往来的基础法律关系一般也就不同。通过这个案例分析,男女恋爱且有结婚目的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应按婚约财产纠纷处理。


本案中,由于双方购房时没有约定房屋权利归属,事后房屋登记为姚某个人所有,即便存在王某出资的事实,法院也没有支持以所有权确权纠纷提起诉讼。


共有物分割纠纷是指,共有人将共有物从共有的状态通过分割的方式转化为各共有人单独所有,由此引发的纠纷。由此可见,共有关系的主体是二个以上,共有关系的客体是同一财产(分不动产和动产),又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一般来讲,共有物取得时共有人之间存在血亲关系或合同关系。


从分割的方式来看,民法典规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共有物的几种分割方法,但是,共有物的分割方法不以法律规定为限,只要当事人之间能够就某一方法达成一致,便可使用该方法分割。若达不成协议,应当适用法定的分割方式。


具体而言,分割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婚约财产纠纷的主体之间,既不存在血亲关系,也不存在合同关系,而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男女恋爱关系。本案中,北京市东城区、中级法院都曾以共有物分割纠纷判决,实际上与(2016)京0101民初20342号民事判决(驳回王某诉请)存在一定冲突。既然判决房屋为姚某一人所有,就排除了姚某和王某之间的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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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返还的金额


本案中,最高院判决返还款项为350万元。由于没有查阅到(2022)最高法民再166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数据的计算不得而知。不妨根据司法实践做一个尝试性的推断,由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构成:


关于返还本金的确定。我认为应该确定为204.0731万元,具体由定金30万元、购房尾款197310元、王父转款150万、中介费4.3万元构成。中介费4.3万元不是购房款,系购房而必须发生的费用,也是王某支付的,应该算作返还的本金金额。


关于利息金额的确定。出资204.031万元购房发生在2012年6月,到2022年最高法院再审判决返还350万元,超出约146万元是如何确定的呢?大概率是计算利息的,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的规定,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具体测算如下:2012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2605天,按照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820989.92元。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20日(假定时间),1096天,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年期)计算利息为289681.77元。合计利息为110670.92元。如果是二倍利息,那就是2221341.84元。最高院再审判决酌定的利息为146万,位于一倍利息和二倍利息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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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思考


学习这个案例之后,还引发三点思考:一是如果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是共同出资购房,会是什么结果?二是北京二级法院都以王某没有北京购房资格,不能成为共有人,驳回了王某的诉请。没有购房资格的人能否购买房屋?三是如果起诉时要求参照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计算4倍利息,法院是否支持?


思考一,如果双方签订了协议,明确了各自筹资的金额,以及房屋权利的归属,分手后因合资购房发生分割纠纷的,是按共有物分割纠纷还是婚约财产纠纷起诉,笔者倾向按照共有物分割纠纷起诉。同时,也建议婚恋中男女出资购房,应该签订协议,以避免争议。


思考二,没有购房资格的人能否成为房屋的产权人?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很多大城市为了管控房地产,纷纷出来了购房资格的政策,没有购房资格的买受人,不能登记为房屋的产权人。没有购房资格的人能否购买房屋,能否成为房屋的产权人,是一个复杂的话题,待考虑成熟后再写一篇小文章。


思考三,如果起诉时要求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计算4倍利息,是否会得到支持?本案中,王某和姚某在2012年合资购房,合计花费了404.55万元,其中王某出资204.031万元,姚某出资200.519万元。双方的出资基本相当,但最后的诉讼结果导致双方的权利收益相差巨大。王某的收益为146万元,而姚某的收益为669多万元(案涉房屋估值1016.13万元-200.519万元-146万元),相差4.58倍。从公平和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对姚某因此获得的利益进行调整,支持4倍的利息还是有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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