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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聘总经理需要理由吗?
 2024年04月04日 |阅读次数: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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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由此可见,新《公司法》确立了董事无因解除制度,即解任董事不需要理由。那么,解聘总经理需要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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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换言之,解聘总经理需要董事会作出决议。总经理不服的,可以请求撤销或确认该决议无效。从公司法规定来看,能否撤销或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法院只会从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形式要件,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等实质要件两个方面进行审查,解聘理由不在审查范围内。

因此,解聘理由是否真实、是否合理,均不影响董事会作出的解聘决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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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中,法院就认为: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决议内容中“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的陈述,仅是董事会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原因,而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决议内容本身并不违反公司章程。

董事会决议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原因如果不存在,并不导致董事会决议撤销。可见,解聘总经理与解聘董事一样,都不需要理由。

需要指出的是,总经理被解聘后,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非因此而解除。

在(2020)苏02民终373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彭某是该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同时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故彭某同时也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决议解聘其总经理职务,系董事会的法定职权,是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体现,故司法并不介入审查解聘事由。然而,公司根据董事会解聘决议解除与彭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系公司行为而非董事会,因此,董事会的解聘决议并不当然同时合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司法还应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该司法审查与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无因解聘并不矛盾,故公司仍应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性。最终,公司因无法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承担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所以,在解聘总经理职务后,公司需要注意:

1、如公司拟在解聘总经理的职务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以免产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2、如公司在解聘总经理的职务后,仍愿意与其保留劳动关系的,公司应当按照规章制度或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或与其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并合理合法调整薪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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