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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收益如何认定?
 2024年12月09日 |阅读次数: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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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天赚几万” 炒股一度成为大家的热点话题。婚前买的股票婚后抛售所得,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2020)沪0115民初84971号案件,法院认为:原告股票账户中100万元的钱款均来源于原告婚前财产、原告单位为原告购买的商业保险后原告获得的赔付保险金及原告单位的捐款,并非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共同财产投资所得,故其中的100万元应仍作为原告的个人财产处理,余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022)渝0105民初373号案件,法院认为:虽然证券市值和资金余额系被告婚前财产,但该股票账户在婚后进行了实际操作,存在婚前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其收益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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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分析


两个看似相同的案例,但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究其原因两个案例相似但不相同,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通常会根据股票增值的性质和一方在婚后是否有积极管理行为来决定增值部分的归属。

对于股票的归属认定,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婚前使用个人财产买入股票,且婚后对该股票未进行任何操作的,该账户仅因市场变化而产生的收益,该股票以及婚后对应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分割。但若在婚后,该账户有买卖交易行为最终导致股票增值的,原股票的价值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股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后使用个人财产买入股票,首先应当证明使用的是个人财产,比如婚前个人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在婚后并无任何变动,该股票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股票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对使用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买入股票的,该股票及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股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增值部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如何分割呢?双方可先协商分割,无法协商的,通常法院会将股票判决给享有该股票账户的一方所有,并由该方作价补偿给另一方。若市价分配有困难时,法院亦可以根据股票数量按比例进行分配。


上述股票的分割仅是针对非限制流通股票。对于限制性流通股票而言,若转让条件成就的,是可以在诉讼中予以分割的,但若转让条件未成就的,则须待该条件成就后另行起诉解决。


综上所述,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的收益在离婚时是否需要分割,关键在于增值的性质和婚后是否有积极的管理和操作行为。如果增值是由于市场行情变化而非一方的操作与管理,则视为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则不需分割;如果增值是因操作与管理而产生,则需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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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现行有效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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