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要点及应对实务
2024年11月11日 |
阅读次数:935前言
股权转让,是基于法律行为的股权变动,系转让股东与受让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及让与股权的私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四章第八十四条至第九十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具备一般民事合同的特点,但又区别于《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买卖合同,而股权转让纠纷也一直是公司纠纷中最主要的类型。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程序、变更登记等进行了修订。

正文
本文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公司法施行下,结合法条就股权转让形式、股权转让流程、股转协议要素、变更登记事项、股东责任承担等维度进行浅析,为公司及股东提供相关参考。
一、股权转让形式
(一)法条对照
2018年公司法(已失效) | 2024年公司法(现行有效) |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通过新旧公司法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取消了股权对外转让的双重限制如过半数同意,同时也明确了书面通知及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
(二)转让要点
1、对内转让:允许股东在契约中自由约定,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特别同意。2、对外转让: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特别同意,但应做书面通知,同时给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三十日答复期限。①书面通知内容: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②优先购买权: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②同等条件: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关键内容。
二、股权转让流程
(一)协商与尽调
1、召开股东会:分析股权出售和收购的可行性,是否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2、开展尽职调查:委托专业律师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尽调尤为必要,通过调查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法律状况能对股权价值的评估及股转协议的签订提供必要参考。
(二)审批与评估
小微企业的股权转让流程相对简单,更多是意思自治的过程,而中大型企业的股权转让则更为审慎,极有可能涉及到审批程序及资产评估。
1、审批程序:如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等,根据不同公司的性质及相关法律法规,特殊企业的股权转让需经相关部门审批。
2、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资产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股权转让的合理对价。
(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1、形成内部决议:出让方公司需召开股东会形成书面决议,同意股权转让及章程修订事宜,并授权相关人员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2、签订书面协议: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可办理公证手续。
(四)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提交申请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股权转让的相关申请资料,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营业执照副本等。2、办理审核与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予以备案,颁发新的营业执照。3、签发出资证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公司法》第87条)
(五)后续交接处理
1、交割付款: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交割和付款手续;2、税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申报和缴纳手续。3、资料交接:出让方需按约将公司的相关资料交接给受让方。
三、股权转让协议要素
(一)合同主体准确:写明出让方与受让方身份,避免以目标公司名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时重视落款签署真实性,此对股转合同效力的认定至关重要。
(二)核心条款明确:股权转让协议应包含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股权转让的份额、价款及支付方式、交割期限及方式、股东身份取得时间、变更登记约定、债权债务约定、权利义务约定、保证与承诺、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条款。其中针对保证条款及或有债务的约定应为核心重点,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股权完整无瑕疵、股转后的债务承担等。
(三)法律合规性:设定不可抗力条款,明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的责任免除情况,明确双方通知义务和联系方式,以便在合同履行中及时沟通。
四、变更登记事项
(一)法条对照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现行有效) | 2024年公司法(现行有效) |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二)两次书面通知
1、第一次书面通知:出让人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股权对外转让时),以确保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84条)2、第二次书面通知:出让人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并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第86条)
(三)公司拒绝变更登记的救济
新《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赋予了股东在公司拒绝变更登记时的救济权利,其中关于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合理期限”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实务中应当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一致,即合理期限为30日。实务中,受让股东可以通过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来行使权利救济。
五、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中的责任承担
(一)法条对照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现行有效) | 2024年公司法(现行有效) |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
(二)瑕疵出资的股东责任承担
1、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①受让人的义务:先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义务;②出让人的责任: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有效防止转让人故意将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给缺乏清偿能力的受让人,从而逃避出资义务,有效地保护了债权人利益。
2、已届出资期限的瑕疵股权转让——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①前置条件:股东“未按期出资”或“未全面出资”;②转让人的责任承担: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③受让人的责任免除: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充分明确了股权转让时,转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减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六、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转让(变更)
(一)法院强制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
新《公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此处体现了两个要点:
1、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2、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二)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明确了股东行使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同时明确了三个时间点:
1、六十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应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2、九十日:若无法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则应自决议作出90日内提起诉讼;
3、六个月:公司确认收购公司股权的,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注销。
(三)股权的继承
新《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语
股权转让是一个涉及多方且循序渐进的过程,先是发生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其次是发生在受让人与公司之间,最后发生在第三人(包括转让人债权人、受让人债权人、公司债权人等)与公司之间。鉴于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施行,笔者对受让人及债权人作如下建议:
一、作为股权受让人,应注重法律尽调及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签署
在受让股权之前,应委托专职律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公司的出资、经营、负债等情况。同时,受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约定出让股东承诺不存在抽逃出资或者瑕疵出资的担保责任,且对或有债务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以降低自身的风险。其次,应注重程序合法性,在受让股权后要及时通知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确认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
二、作为公司债权人,应定期关注债务人动态并通过诉讼行使权利救济
公司债权人应不定期关注债务人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及时知晓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动态。必要时可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刺破公司面纱,直击股东要求其承担补充或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