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能否以原材料价格上涨等理由拒绝签订中标合同?
2024年10月28日 |
阅读次数:790近年来,在政府采购领域,因中标后无故拒绝签订合同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数据显示,自2017年以来累计已超100起。经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网址为https://www.ccgp.gov.cn/search/cr/)发现,在诸多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案件中,处罚依据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投标人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不仅会面临罚款,更会面临在1-3年内无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后果。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在投标后因为种种原因想弃标,或者中标后恶意不想签合同,该种行为都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采购进程,严重扰乱了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然而,在中标后投标人以原材料上涨、利润低等原因而弃标的,是否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违法行为?我们一起来看一则案例。

01
案情简介
哈尔滨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参与哈尔滨市轻工业学校-艺术设计专业实训室设备项目采购活动中,经磋商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哈尔滨某公司以因中美贸易摩,导致其涉及项目内的高端芯片(计算机显卡)价格飞涨、市场严重缺货,厂商无法保证本项目如期交货,且沟通后采购人不能接受替代方案为由递交弃标函。
当地财政部门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哈尔滨某公司处罚额5177元,同时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哈尔滨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02
法院审理
“正当理由”能否足以对抗“合同签订”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法院认为,不可抗力是一种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它通常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社会异常事件,而中美贸易摩擦引发的诸如高端芯片价格上涨、市场货源紧张等情况主要涉及经济关系中的问题,这些问题虽可能对经济产生一定影响,但其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哈尔滨某公司中标后又以价格、市场等因素影响为由弃标,非因客观原因而不能履行,属于“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本案中,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响应文件、弃标声明、情况说明、听证会笔录等证据,认定哈尔滨某公司的弃标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
03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哈尔滨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哈尔某公司与哈某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024)黑71行终58号)。
04
律师评析及建议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中标供应商除有正当理由外,应在中标后的法定期限内与采购人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面临以下的行政处罚: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关于“正当理由”,法律并没有规定,从政府采购实务来说,正当理由一般包括: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等天灾人祸);项目被合法取消等。本律师认为, “正当理由”应当是中标后发生的非供应商原因导致中标合同无法履行的因素,而不是投标前供应商可预见的事件。
本案中,原材料上涨、货源紧张属于商业风险,是属于供应商在投标前应该预见到的风险因素,不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因此,不属于供应商中标后放弃签订合同的正当理由。
诚实守信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当事人要提高法律意识,依法合规,不能恶意扰乱市场秩序,不能有侥幸心理,认为中标后弃标只有没收保证金的后果。投标供应商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应基于项目采购需求和招标文件的项目预算价,进行精准科学的成本测算,充分考虑自有的备货、生产能力是否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审慎的投标响应活动,树立诚信守法的投标人形象,保障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市场竞争秩序。

05
类案延伸
因厂家原因交货周期不能满足也不能作为拒绝签订中标合同的正当理由。(2020)川01行终80号(四川元义荣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邛崃市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二审行政判决书),中标供应商以“我公司所投型号现货已售完,厂家需现生产,周期需要一周,以致于我公司不能在2日内完成供货”为由放弃中标资格,被当地财政部门认定为属于“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而被人民币525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此外,司法裁判中,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行为的认定,一般结合该供应商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主观方面,该供应商应具有拒绝签订合同的故意,客观方面,该供应商应实施了拒绝签订合同的行为。
法院一般会结合中标后该供应商的客观行为去推断其是否具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意愿。(2023)黑71行终675号(龙江县财政局、龙江县人民政府xx(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二审判决书)一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供应商在中标后缴纳履约保证金、携带公章商讨签约事宜、咨询代理机构、通过平台推送过程版网签合同)等,法院认定该供应商有积极追求实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意愿,主观上不具有拒绝签订合同的故意,仅仅是因对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方式、签订合同的方式存在争议,该政府采购合同未在法定期限内订立非该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行为所致。
06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