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只羊”涉嫌虚假宣传?网络直播带货需谨慎!


2024年9月26日,针对近期网络反映的合肥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只羊公司”)直播带货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合肥市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中显示:依据《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因三只羊公司存在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拟决定对三只羊公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6894.91万元。
如何判断是否为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商业宣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
(三)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若为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处罚是?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如何避免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及相关行政处罚?
一、全面的合规审查。直播带货前,与专业的律师团队协作对文案、元素进行合法合规审查,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避免在直播后出现被举报、被相关部门调查等影响正常商品营销的情形。
二、随时关注直播内容。若发现直播内容和直播行为有违规的,应立即更正,消除影响。
三、妥善收集涉案证据。因违规直播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后,直播主、相关主体应举证证明其直播并非虚假宣传,或不涉及不正当竞争等违规情形,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如获奖证书、合作协议书、商品检测等可证明案涉客观事实的书面证据,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释明直播文案或元素的合法出处,从而避免行政处罚。
四、及时整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经营限期整改后,直播主、相关主体应及时撤除违规视频和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