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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吗?
 2025年02月24日 |阅读次数:465

前些日子,我们在北京地区的法院代理诉讼,立案时要求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起诉状并加盖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签字的要求补正后提交立案。否则,不予立案。江苏地区的法院没有类似的要求,加盖公司盖章就可以立案的实践经验提示我思考一个问题,起诉状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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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公司法人进行诉讼的法律规定

1、法律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司法解释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十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2)第五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3、司法文件类


1)《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第41条规定,【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628日印发法[2016]221号通知,发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民事起诉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中提示说明起诉状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19901114日法(经)函〔199091号)答复指出,“企业法人因经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未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受诉法院应令其补正。立案时限,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诉讼是公司的民事活动,由法定代表人进行,但进行诉讼的外观表现是在起诉状上签字”“盖章签字+盖章,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由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的实质是要求诉讼体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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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

能体现公司诉讼的真实意思表示

1、法定代表人签字能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具有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209号案件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根据公司法法理和上述规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法定意志代表机关,法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得以实现,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当然诉讼意志代表。艾费尔烟台公司章程第十九条规定,董事长是艾费尔烟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据上诉规定,马力多作为艾费尔烟台公司的董事长,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艾费尔烟台公司提起上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并没有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提起上诉需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规定。艾费尔烟台公司章程也没有上述规定,故不能因艾费尔烟台公司董事会未对提起上诉行为作出决议就否定马力多代表艾费尔烟台公司提起上诉行为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根据该条规定,加盖公章和签字均是法定的代表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我国并无法律规定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就不足以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而且,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因艾费尔烟台公司前总经理王粤东涉嫌犯罪,艾费尔烟台公司存在公章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的情形,上诉状上没有加盖艾费尔烟台公司公章具有客观理由,不能因为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而否定艾费尔烟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上诉的合法性。

2、一般来讲,在起诉状上加盖公司印章的行为是公司作出诉讼意思表示的方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粤民申13813号案件中认为:益海商店主张中粮公司起诉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本院认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单位加盖公章均是企业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表现方式,二者并非缺一不可。中粮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加盖了公司公章,并附有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在二审期间,中粮公司提交了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进一步证实了提起本案诉讼是中粮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苏13民终3200号案件中认为:关于某电器加盟店提出的某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异议,本院认为,某公司的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上已加盖该公司的印章,即可代表公司行为,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不影响其效力,故对某电器加盟店的此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3、特定情形下,仅根据起诉状加盖了公司公章不足以认定公司诉讼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2021)最高法民终2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只是行政机关对公司全体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的确认。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但不具有确定公司在法定代表人问题上真实意思表示的效力。因此,在对内效力方面,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以章程体现出来的股东意志表示为准。


本案中,虽然工商登记资料中载明真功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是潘宇海,但其被推选为董事长的真功夫公司董事会决议已被生效民事判决撤销。因此一审判决不认可潘宇海为真功夫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定事实有证据支持。本案起诉状除潘宇海签字外,还加盖了真功夫公司公章。


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蔡达标被羁押至今,真功夫公司实为潘宇海控制,公司公章亦为潘宇海掌管。迟至二审期间,真功夫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又召开新的董事会,并形成提起本案诉讼或明确授权潘宇海提起本案诉讼的决议。故仅根据起诉状加盖真功夫公司公章的事实,不足以认定本案诉讼为真功夫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通过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笔者认为,对立案时法院要求提交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起诉状的做法有待商榷。主要是两个方面的理由:

一是自最高人民法院颁发法释(20158号《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只要符合登记立案要求的,应立尽立。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起诉状,就不予登记立案,有违登记立案的规定。

二是登记立案时立案庭对起诉状等起诉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查。在法律没有就起诉状的制作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要求进行形式审查,涉及诉讼是否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立案后由法官进行实体审查。

尽管如此,我们作为代理律师,还是要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为己任,在异地办案时,提前打听有关法院对立案工作的要求,避免补正诉讼材料耽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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