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闻案例精析「知产篇」/ 假冒企业名称罚而不改,不正当竞争被判侵权
2025年07月31日 |
阅读次数:302【案情简介】
M公司系国内知名的真空断路器生产商,H公司原系M公司客户,早在2010年就与M公司签订多份供货合同,向M公司采购多台甲型号和乙型号的真空断路器产品。
2017年,经用户反映,M公司发现H公司在履行某工程高压柜买卖合同时,向用户交付的标识为M公司生产制造的3台真空断路器(甲型号1台,乙型号2台)系假冒。于是向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H公司行为侵害了M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H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2021年,M公司再次发现,在H公司向另一家公司销售的设备中,也使用了标注为M公司全称的真空断路器共4台(甲型号、乙型号各2台)。经M公司调查,该标识同样系H公司伪造。
M公司遂向徐州经济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H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制造和销售的真空断路器产品上使用M公司标识;(2)H公司赔偿M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万元;(3)H公司在《徐州日报》上刊登声明,公开说明事实,以消除其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给M公司造成的影响。
在诉讼中,H公司自认其从其他厂家购买案涉7台真空断路器,后更换成M公司名称标识后销售给客户,但辩称该7台设备与M公司生产的真空断路器的价格差共计11000元,其愿意赔偿M公司全部差价11000元。
【律师工作】
在接受M公司委托后,摩闻律师快速分析,认为H公司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具体而言,H公司擅自使用M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以为案涉7台真空断路器是M公司商品或者与M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并依照法律规定的混淆行为构成要件展开证据收集、组织工作。
第一,针对H公司在案涉7台真空断路器上使用M公司名称标识的事实,其中2017年的3台以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对于2021年新发现的4台真空断路器,摩闻律师第一时间即指导M公司通过公证云APP对其进行证据保全,拍摄数张图片并录制视频,后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使得该4台真空断路器上贴有M公司名称的标签在诉讼中依法成为免证的事实。
第二,针对M公司名称有一定影响力,摩闻律师选取M公司于2019年与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的判决书,该判决书中法院认为M公司已经在电气行业积累一定影响力,以证明M公司的企业名称同样具备一定影响力。
第三,针对H公司的主观故意,M公司提交了双方于2010年签订的供货合同及相应出货单、发票复印件,证明H公司对M公司名称明知的事实。同时,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H公司曾伪造M公司名称标识并被罚款3万元的事实,进一步证明H公司罚而不改,属于恶意侵权。
第四,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此M公司向法院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公证费发票及支付凭证,以证明M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要求H公司一并赔偿。
在摩闻律师组织的证据链下,H公司对其侵权事实供认不讳,但双方在庭审中就赔偿金额产生较大争议,H公司主张按照案涉7台真空断路器与M公司生产真空断路器的价格差11000元作为赔偿金额。摩闻律师对此不予认可,并向法庭强调:一方面,本案是因为终端用户发现标注为M公司的断路器出现故障后,按照名称联系M公司,M公司才发现H公司的侵权行为,这已经使市场用户对M公司产品的质量产生了怀疑,给予否定性评价,损害了M公司正常的商誉;另一方面,H公司在被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后,又被发现假冒混淆行为,属于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这也应当是赔偿金额的考虑因素。因此,应当根据M公司的知名度、H公司的主观侵权故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因素,在本案中对H公司适用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M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公证书的内容,认定H公司在上述3台和4台真空断路器上粘贴了M公司标识的行为,已经使购买者将商品来源误认为M公司的产品,构成侵权。同时根据H公司早在2010年就向M公司购买断路器产品的事实,认定H公司对M公司的名称及生产的产品是明知的,其侵权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遂判决:(1)H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制作和销售的产品上使用M公司标识;(2)H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本案侵权行为在《徐州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H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M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7万元。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为常见的假冒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H公司的行为既侵犯了M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同时也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摩闻律师对本案的处理方式,为广大企业应对此类侵权行为提供了参考。
在维权路径的选择方面,企业可以选择行政举报和民事诉讼两种救济路径。行政举报的优势在于企业只需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侵权人侵犯企业名称等标识的初步线索,可以借助公权力查明并制止侵权行为,同时对侵权人予以罚款、没收违法商品等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理并不必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企业主张赔偿损失的,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查明事实作出处罚的,企业在诉讼中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便能大大降低举证难度。
在诉讼请求的确定方面,为了避免企业常年经营累积的商业信誉、市场影响力继续被“搭便车”,首要的诉讼请求应当是停止侵权,既包括对停止、改正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也包括对将来类似行为的禁止。其次,企业可以请求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最后,鉴于侵权人实施假冒企业名称混淆行为,往往还会导致企业的声誉受损、市场地位降低等不良影响,企业可以请求判令侵权人在报纸、媒体上刊登声明,公开说明事实,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在证据组织方面,企业需要围绕侵权事实、企业名称等标识的影响力、侵权人的主观故意、赔偿金额等方面进行举证。尤其是侵权事实的证据固定方面,在没有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下,如果企业有机会接触侵权商品的,可以自行通过公证云、权利卫士等APP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如果侵权商品处于侵权人控制之下,企业没有机会接触的,则应当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和侵权的初步证据,请求法院通过证据保全固定相关证据。而在赔偿金额方面,鉴于企业因侵权遭受经济和声誉的双重损失,而声誉损失又难以在经济上进行量化,因此如摩闻律师在本案中的处理,企业需要着重证明企业名称知名度、声誉、侵权行为方式、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主观恶性等多方面因素,以影响法官的心证,获得更高的判赔金额。
承办律师:曾博
一审: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391民初50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