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闻案例精析「商事篇」/ 既然买了保险,就要物尽其用
2025年07月31日 |
阅读次数:383【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1年5月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乙公司承保甲公司A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支付保费。
2021年7月26日,受“烟花”号台风影响,承保工程基坑北侧因暴雨出现局部塌方。甲公司及时报案,并按乙公司要求提供相应的索赔资料。同时,甲公司会同监理、设计、施工各方对塌方采取紧急加固措施处理,经专家论证方案图,并由施工方按图施工。本次事故给甲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及费用等合计294万余元。
2021年8月25日,受暴雨影响,承保工程基坑北侧再次出现局部塌方。甲公司亦及时报案,并按乙公司要求提供了相应的索赔资料。同时,甲公司会同监理、设计、施工各方对塌方采取紧急加固措施处理。本次事故给甲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及费用合计17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甲、乙公司多次沟通协商,乙方虽出具书面的理赔报告,但仅同意对两次保险事故合计赔付23万余元,与甲公司索赔金额差距较大。故,甲公司委托本所律师起诉索赔。
【代理意见】
在接受甲公司委托后,代理律师详细梳理了案件相关证据,进行了法律论证和案例检索。代理律师认为:
一、甲、乙公司对于案涉事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责任范围之内并无异议,且乙公司认可甲公司主张的修复费用,双方仅对因加固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存在争议。
二、必要合理费用在实务中一般包括抢救费用、整理费用和保护费用。本案中,案涉保险标的系A工程整体工程,基坑支护作为地基和基础工程,只是保险标的组成部分。判断案涉加固措施是否为了防止或者减少标的损失,就应判断加固工程对整体工程是否有利,而非仅对基坑支护工程。而基坑支护工程原本就是建筑工程中的临时性工程,目的即在于保护基坑作业、地基和基础工程及整体工程。遭受暴雨后,原有基坑支护难以起到保护作用,必须通过案涉加固方案,才能保障基坑作业和地下工程。因此,第一次保险事故后,因案涉加固方案产生的费用属于典型的保护费用,具有明显的防损或减损的目的。
且案涉加固方案经过专家论证,并由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审批通过,足以说明加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该加固费用系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得出的结论,具有公正性,应当予以采信。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两次塌方后修复工程和支护加固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24万余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后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34万余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结语与建议】
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律师对委托人的价值和意义。本案在起诉前,委托人都不曾想到保险公司会理赔。二审虽改判调减赔付金额,亦远超委托人的期望。
在工程保险中,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最常见的综合性保险,主要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但因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保险标的施工期限一般都比较长,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因素,这也导致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往往会产生较多的索赔争议。
为尽可能地避免争议,律师建议建设单位或承包商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企业在投保前充分了解投保工程项目中的保险标的范围、可能涉及到的风险类型等相关内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全面详实地将工程项目中的可能存在的风险标的列入承保范围,必要时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向保险人要求增加有关扩展条款,并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沟通,以减少后期可能产生的理赔争议。
若实际发生保险事故,在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同时在理赔过程中,投保企业应该做好充分的证据留痕工作,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陷入索赔不利地位。
承办律师:余骥、吕艳霞
一审: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2)苏0402民初6365号
二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4民终4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