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发包人不予答复,如何处理?
2024年09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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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案件中,题涉问题是常见情形。或是审定时间过久,或是想拖款不付,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就是不表态。笔者目前在办理的数起建工案件,都遇到这种情况。在此情形下,承包人如何应对?

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核查双方施工合同对此有无约定。如果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按约定处理,并无争议。
实务中的争议在于,施工合同仅约定了结算期,即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没有约定逾期不答复则视为接受。此时,若发包人逾期的,能否认定其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
有观点认为,根据住建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因此,发包人未在结算期内答复的,应认定其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并以此来确定工程造价。
事实上,这一观点不被法院所认可。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载明:“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所以,发包人逾期结算,并不必然发生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为结算依据的后果,仍应以双方存在此种约定为前提。若无逾期不答复则视为接受的约定,不能推定发包人接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
在(2014)民申字第999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认为,原判决适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才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作这种约定,不能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即便有逾期不答复则视为接受的约定,也应以承包人按约提供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为前提。若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可能会导致约定期限不起算、发包人的审核义务不开始的后果。

通过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为防止发包人怠于结算,损害承包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双方可约定如发包人逾期结算,则按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若发包人没有按期结算,则承包人以竣工结算文件主张工程款应予支持。
同时,因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一般系其单方制作,承包人可能存在利用发包人不具备专业知识等虚高工程款。在无逾期不答复则视为接受的约定时,若只要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未予答复,一律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势必造成不公平,损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这时,双方若对工程造价未达成共识,只能通过司法鉴定予以核定。举重以明轻,若当事人既未约定逾期不答复则视为接受,也未约定结算期的,也只能通过司法鉴定来核定工程造价。
*该司法解释已废止,但条款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内容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