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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为逃债,判你担责没商量!
 2024年05月16日 |阅读次数: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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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仓库租赁合同》,B公司承租A公司位于常州市金坛区的仓库。合同签订后,B公司即使用案涉租赁仓库,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A公司委托摩闻律师出具律师函,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将案涉仓库恢复原状。B公司收函后未予回复。


后A公司委托摩闻律师提起诉讼。金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解除,B公司搬离仓库并支付租金、占有使用费等。


一审判决生效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B公司在一审期间已被注销,法院执行局表示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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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摩闻律师随后调取了B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发现该公司注销采用简易程序,没有经过清算,而是由股东出具承诺公司不存在未结债务的方式取得了注销登记。


B公司两股东,在明知存在未决诉讼的情况下,为规避债务,出具承诺,骗取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应当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审判决判令公司承担责任应改为由其股东担责,但是原判决已经生效,故应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决,再追加股东作为被告。



判决结果


A公司后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常州中院裁定金坛法院重审。重审过程中,A公司申请追加B公司两股东作为被告承担责任。金坛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A公司主张,判决B公司两股东承担原本应由B公司应承担的租金、占有使用费等。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约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使用期限的租金以及违约金。这原本均属于公司层面的义务,法院一般只会将责任判由公司承担,不会牵涉股东。


但股东将公司注销后,使得公司在法律意义上归于消亡,如果股东已经实缴出资的,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但是股东以隐瞒债务、虚假承诺方式骗取注销登记的,应承担清算不当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作出该行为的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相应地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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