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连续突破,向股东的股东追偿?
2025年05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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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3条第3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务中,面对债务人是一人公司的,往往我们会将其股东共同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但若是一人公司的股东同时也为一人公司,那是否能够无限制得追加股东的股东,要求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呢?对此,《公司法》未作出明确规定,理论和实务界对此均有较大争议。

允许多层穿透
一种裁判观点认为,在不能证明一人公司的独资股东财产独立的情况下,一人公司的独资股东以及独资股东的独资股东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2021)粤2071民初36246号案件中,原告与恒锐公司签订恒大悦珑湾花园商品房认购书,后2021年7月5日,原告与恒锐公司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书,填写退房审批表,办理退房款手续。但恒锐公司并未退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恒锐公司退还购房款,并且要求恒大(深圳)公司、恒大公司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恒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私营),恒大(深圳)公司是其唯一股东。恒大(深圳)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恒大公司是其唯一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恒锐公司与恒大(深圳)公司、恒大(深圳)公司与恒大公司均未能举证证明其两两之间财产各自独立、相互分离,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照前述法律规定,恒大(深圳)公司应对恒锐公司、恒大公司应对恒大(深圳)公司在本案中的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支持多层穿透的人员认为,《公司法》规定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质上在于考虑到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由于一人公司极易受到唯一股东的意志的干扰进而丧失其法人人格的独立性,造成股东和公司之间人格混同和财产混同,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以下图为例,B公司是A公司的一人股东,A公司极易受到B公司意志的干扰,C公司同样是B公司的一人股东,B公司极易受到C公司意志的干扰。追踪溯源,A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最终要由C公司进行决定。在此基础上,B公司相当于仅仅是套设在其中的公司,实际上有丧失自主决策经营的较大可能。此时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A、B公司均丧失法人人格独立的情况下,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是应有之义。

反对多层穿透
另一种裁判观点认为,《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一人股东的连带责任可以突破,在当事人之间无其他约定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层股东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2)苏0981民初6655号案件中,金螳螂公司与恒冠公司就东台恒大翡翠龙庭项目签订合同以及一系列补充协议,金螳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但恒冠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金螳螂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恒冠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且要求恒大南京公司、恒大公司就恒冠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因恒冠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其股东为恒大南京公司,恒大南京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财产的,应当对恒冠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金螳螂公司要求恒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独资股东的独资股东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并无法律明确约定,美瑞德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对此有约定,故依法不予支持。
反对多层穿透的人员认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指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在特定案件中,根据特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来使得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已经在个案中实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倾向保护,若是不加限制可以层层穿透,则会导致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失衡。
此外,股东有限责任作为现代公司法制度的基石,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一人公司虽然存在受到股东意志干预、缺乏内部监督的可能性,但是也因为公司内部运转高效,往往也容易获得投资者的青睐,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若是对于一人公司股东,可以不加限制得穿透,也存在重创股东投资积极性,不利于积极投资的营商环境的可能性。
个人观点
对此,笔者认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债权人利益与股东投资积极性之间平衡的产物,从理论上,对于一人公司股东无限制追加,有违立法本意,也存在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护失衡的倾向。事实上,司法实务中,对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也应当持审慎的态度。主流观点中,依旧只是支持单层的法人人格否认,若是存在双层法人人格否认,需要债权人进一步提供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滥用法人人格独立地位的证据。
但是从实务诉讼策略上,我们建议,可以列举多层的一人股东作为共同被告,给债务人造成诉讼压力,利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增加受偿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