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条件“背靠背”,突破约定妙又妙——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4年0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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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关于某项目工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A公司承包小区安防系统技防设施重建工程,合同含税总价为170万元。合同中,既约定了B公司在每个固定时间支付工程费用,同时约定,需要按照B公司与政府所签订的合同(“总包合同”)的付款约定同比向A公司支付相应年份的项目费用。 上述合同签订后,A公司完成了工程的施工并提交验收。但是B公司仅支付了工程款70万元,剩余10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 沟通过程中,B公司一直以未收到总包合同款项为由,拒绝支付,A公司很是焦虑。在摩闻律师的建议下,A公司以未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00万元。

MORE&WIN 代理意见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在有约定的情况下,B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总包合同款项为由,拒付A公司工程款?对此,摩闻律师认为:
一、本案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建设单位的付款期限,相应地,约定以建设单位的付款到账作为分包合同的付款条件(俗称“背靠背条款”),将会导致分包合同付款落入不确定或者事实上的永久拖延,致使A、B公司权利义务的失衡,应当认定为付款期限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第4项的规定,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随时履行付款义务,但应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本案中,B公司怠于依据总包合同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作为权利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因此,B公司应当积极向建设单位催收工程款,以确保其能按约履行分包合同。然而,B公司在收到A公司的催款通知后,始终未与政府进行催款协商,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59条的规定,B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即B公司负有向A公司付款的义务。
三、建设单位累计向B公司支付了148.8万元,但是B公司仅向A公司支付了70万元,B公司的行为也有违背靠背条款的约定。
MORE&WIN 裁判结果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B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788000元,并且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3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 MORE&WIN 结语和建议
“背靠背”条款常见于建设工程领域,其设置目的在于转移承包人的支付风险、减轻资金压力等。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背靠背”条款的性质的认定依旧存在较大的争议
在诉讼中,是否能够突破“背靠背条款”,应综合考虑合同是否明确背靠背条款的付款条件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同时,需要搜集对方怠于向建设单位催款的证据,从公平角度来说服法院突破“背靠背条款”。当然,该案也警示我们,针对“背靠背条款”,可以作出反限制性约定,比如明确最晚付款期限等,保护分包人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