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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夜宿酒店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视同工伤?
 2025年06月30日 |阅读次数: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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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认定类案件时有发生,部分情形下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既有被认定为工伤的处理结果,也有不予认定的裁判结论,折射出不同观点背后所依据的法律理解与价值判断。


本文聚焦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员工出差夜宿酒店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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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讨论的案件情形


员工临时受到用人单位安排至外地出差,并夜宿出差地酒店,晚上休息时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此种情况,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

02

不同的裁判观点


2018)豫行申2247——一审法院认为,因工外出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具有其特殊性,劳动者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时间和空间均应认定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故张某某在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猝死,系死亡于因工外出期间。张某某在入住的宾馆休息属于“工作时间”的延伸,是张某某外出工作的一部分,属于在工作岗位上从事本职工作的活动。综上,张某某在宾馆休息时猝死应当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猝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因工外出期间在宾馆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能按照一般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来理解,原则上因工外出期间涉及的时间和区域均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张某某受单位指派去外地参加学习考核属于因工外出,因工外出期间涉及的合理时间和区域均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从事与学习考核无关的个人活动,突发疾病死亡涉及的时间和区域应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再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受单位指派去外地参加学习考核属于因公外出,因公外出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具有其特殊性,劳动者在因公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时间和空间均应认定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张某某在入住的宾馆休息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涉及的时间和区域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一、二审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对申请人人社局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2019)新行申41——关于张某某突发疾病死亡应否认定工伤的问题。根据第七师124团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张某某死亡原因为猝死、支架术后,故张某某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七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张某某在因工出差期间死亡,本案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应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要件进行分析。一般认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作有利于工伤职工的合理扩大解释,即在合理生活需要期间均可认定属于工作时间,但对于工作岗位的解释应当限定在职工从事与工作原因有关的活动。本案中,张某某晚饭后回宾馆是出于休息的目的,并无加班计划,在此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续,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方圆事务所以出差期间均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申诉理由,无法律依据。奎屯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驳回方圆事务所的诉讼请求法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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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个人理解与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如果员工在单位内出勤,不处于出差状态,上述规定理解尚比较直接。但员工受公司指派出差的,如何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中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有观点认为,在出差途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属于因工外出的特殊情形。原则上只要因工外出期间所涉及的时间和区域均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项规定认定为视同工伤。

个人认为,从立法意图来看,法律对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予以保护,不要求必须基于工作原因,已经是对突发疾病的扩大保护;此外,法律也对此种情形进行了必要的限定,即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从正常人的理解,夜间在酒店里休息,这个状态显然与工作岗位已经挂钩了,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职工在酒店休息时从事了工作。

将因工出差期间和出差活动区域,不作具体区分,一律界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显然是一种过度扩大解释,等同于默认职工出差期间“全天候、全范围”处于工伤保护之下,这种逻辑令人担忧。而且,如果将出差期间的休息时间认定为工作时间,则会产生一种悖论,即出差与不出差两种情形下同样的突发疾病死亡,出现完全不同的认定结论。因此,个人认为,因工外出期间的所有活动并非都是工作,因工外出的整个期间及地域也并非都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

一些案例将此类情形视同工伤,虽然看似体现了对职工权益的关切,但从法理上来看,是否妥当确待商榷。面对极具争议性的事实时,不应对个人同情就动摇对法律的理性守护。毕竟,法律保护的不是感情,而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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