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约定固定收益与回购,是股权投资还是民间借贷?
2026年0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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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企业为吸引资金,以“投资参股”的名义与出资人签订协议,承诺固定回报和到期回购。然而,当出资人投入资金后,既未办理工商登记成为股东,也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仅享有固定收益。一旦双方发生纠纷,这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该如何定性?常州公司治理律师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对一份名为《投资参股证明》的协议进行穿透审查,最终认定双方之间实为民间借贷关系,而非股权投资关系。本文将拆解法院的裁判逻辑,并给企业和出资方提出实操建议。


裁判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核心裁判逻辑:

(一)如何区分股权投资与民间借贷?
股权投资的本质特征在于“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投资人作为股东,需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收益来源于公司经营利润,具有高度不确定性。
而本案中,《投资参股证明》约定周某坤持股半年后若想退股,由某某工程公司按银行同等贷款利率回购;持股超过四年后退股,由某某工程公司以原购买价格的双倍回购(即四年投10万退20万)。
该约定使周某坤的收益完全脱离公司经营状况,无论公司盈利或亏损,周某坤均能获取固定回报,且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这种“只享收益、不担风险”的约定,明显不符合股权投资的法律特征,更符合民间借贷"按期收取利息、到期返还本金"的本质。
(四)继承人能否主张被继承人的投资/借款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权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该债权并作为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中,周某坤去世后,其配偶、父母均通过公证方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由儿子周某独自继承。周某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有权就周某坤生前的合法债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其原告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实操建议

如果您正在处理股权投资、名股实债交易,或是因投资性质认定产生纠纷,欢迎咨询,我们帮您梳理证据、定制争议解决方案。常州企业合规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对一份名为《投资参股证明》的协议进行穿透审查,最终认定双方之间实为民间借贷关系,而非股权投资关系。本文将拆解法院的裁判逻辑,并给企业和出资方提出实操建议。


裁判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核心裁判逻辑:

(一)如何区分股权投资与民间借贷?
股权投资的本质特征在于“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投资人作为股东,需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收益来源于公司经营利润,具有高度不确定性。
而本案中,《投资参股证明》约定周某坤持股半年后若想退股,由某某工程公司按银行同等贷款利率回购;持股超过四年后退股,由某某工程公司以原购买价格的双倍回购(即四年投10万退20万)。
该约定使周某坤的收益完全脱离公司经营状况,无论公司盈利或亏损,周某坤均能获取固定回报,且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这种“只享收益、不担风险”的约定,明显不符合股权投资的法律特征,更符合民间借贷"按期收取利息、到期返还本金"的本质。
(四)继承人能否主张被继承人的投资/借款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权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该债权并作为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中,周某坤去世后,其配偶、父母均通过公证方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由儿子周某独自继承。周某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有权就周某坤生前的合法债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其原告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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