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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闻道|员工拒绝配合公司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材料怎么办?
 2025年05月19日 |阅读次数: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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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客户咨询我们律师:有一个女员工休完产假后就辞职了,产假期间公司正常支付了员工产假工资,现在公司要求员工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材料,但员工一直找借口,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公司无法报销生育保险待遇,问公司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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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也会有公司碰到职工不配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导致企业先行发放的工资无法得到补偿的情形发生。对于员工拒绝配合公司申请生育保险待遇,企业能否要求员工赔偿的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且关于此种情形,也只能检索到极个别案例,笔者摘取两则案例如下:


1、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3915号——

本案中,广州万督吉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了郑某2016年1月19日到2016年6月24日的产假工资,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1月20日期间公司先后8次通过电子邮件及EMS通知郑某提交生育报销资料,但郑某拒绝提交,故公司申请仲裁,要求郑某向广州万督吉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生育津贴损失15377.11元。仲裁委裁决郑某支付广州万督吉商贸有限公司生育津贴损失11772.74元。后郑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生育津贴社保部门需要审核《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出生证》(原件)、《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原件),但郑某只将上述证件的复印件给广州万督吉商贸有限公司,导致公司没有资料原件而无法申报,社保部门也无法查证审核。并且,申报生育津贴需要在生育小孩后一年内办理完,郑某于2016年1月31日生育小孩,需要在2017年1月30日前办理申报。由于郑某未向广州万督吉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上述申报资料的原件,导致公司在一年内未能有效向社保部门申报生育津贴,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郑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可以以参照公司提供的其他员工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上的生育保险待遇11772.74元,确定郑某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1772.74元。



2、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629号——

本案中,原告长沙中色矿产勘查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被告谢某退还原告在被告生育期间所代发的6个月工资共计22808元,并且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生育津贴。被告谢某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共计158天)休产假,原告中色矿产公司向被告谢某发放了产假期间即2018年1月-6月的工资共计22808元。休完产假后,被告谢某未再到原告工作。原告公司称其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出具相关资料并领取生育津贴,但是被告一直漠视不予回应,不提供任何手续不予配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谢某在生育期间并未领取生育津贴,而是由原告中色矿产公司在被告谢某生育期间向其发放了工资22808元,于法有据。现原告中色矿产公司以被告谢某不配合原告办理生育津贴为由要求被告谢某退还2018年1月至6月的工资22808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因原告中色矿产公司已经向被告谢某发放了生育期间的工资,故被告谢某的生育津贴应该归原告中色矿产公司所有,被告谢某应该配合原告中色矿产公司办理领取生育津贴的手续。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长沙中色矿产勘查有限公司办理领取生育津贴的手续。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目前法院对于员工应协助公司申报生育保险待遇还是持支持的态度。甚至在第一个案例中,因员工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在一年的有效时间内申报生育津贴,最终由员工承担了相关生育津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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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文开始的问题,员工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公司无法报销生育保险待遇,公司到底应该怎么办呢?如果企业通过法律途径仲裁或诉讼,一是诉讼周期长,再是诉讼成本较大,因此大多数企业都会放弃通过诉讼方式追偿。那么,有无其他方法防范员工拒绝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材料的风险,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1、在员工申请休产假时,与员工单独签订协议,明确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如约定在员工配合公司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前支付基本工资,待生育保险待遇报销后按法律规定补足产假工资。


2、及时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手续。据了解,目前常州市的生育保险待遇在生育完第二个月即可申报,建议公司及时提醒员工提供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的材料,以免产假结束后员工直接辞职且拒不配合公司办理相关申领手续。


3、如确实存在员工拒绝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材料的情况,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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